各相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《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》精神,提振文化消费信心,促进文化消费提质升级,特实施文化消费促进行动,现将《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》(京文资发〔2022〕70号)予以公布。
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
2022年6月30日
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立足全国文化中心战略定位,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,聚焦重点行业、重点部位、重点经营主体,建立根据消费额度直补市场主体的激励机制,通过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,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文化消费市场建设、提供文化惠民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特开展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(以下简称“促进行动”)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
第二条 促进行动支持对象为在北京市注册并依法经营,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,并纳入当年度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(以下简称“文化消费季”)活动体系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“市场主体”)。
第三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《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(2018)》、《居民消费支出分类(2013)》,促进行动主要支持以下领域:
(一)文艺表演:主要包括提供表演艺术(如戏曲、歌舞、话剧、音乐、杂技、马戏、木偶等)服务的艺术表演场馆等市场主体。
(二)出版发行:主要包括提供图书、音像电子出版物、期刊等发行征订服务的实体书店、邮局等市场主体。
(三)广播影视:主要包括提供广播电视、电影放映服务的有线电视服务商、IPTV、电影院等市场主体。
(四)文创产品:主要包括提供艺术品展示和交易(含文物艺术品交易)、工艺美术品销售、文化文物单位和公园文化创意产品、文化消费终端销售等服务的画廊、拍卖机构、文创商店等市场主体。
(五)互联网文娱消费平台: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演出购票、互联网娱乐应用、网络视听、网络文学、数字音乐、有声阅读、知识服务、互联网艺术品(含文物艺术品)鉴定拍卖等服务的市场主体。
(六)文化消费新业态:主要包括借助5G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、区块链、AR、VR、以超高清为代表的高新视频等技术,创新开展云演艺、数字艺术、沉浸式体验等文化消费新业态的市场主体。
第四条 促进行动采取事前申报承诺、事后评价支持的方式开展,主要根据市场主体当年度文化消费季期间的惠民让利额度,同时参考对北京文化消费市场规模和活跃度、消费业态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贡献,分领域分梯次给予支持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
第五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市文资中心”)负责指导政策制定和执行。
第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(以下简称“市财政局”)负责根据预算管理要求,审核并批复项目预算,政策到期后开展绩效评价。
第七条 市文资中心承担预算执行主体责任,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
第八条 市文资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北京市文化产业和文化消费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,依据年度制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,明确重点支持领域、梯度档次分布。
第九条 每年文化消费季启动前,发布当年度申报指南,市场主体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进行资料提报。
第十条 市文资中心完成申报材料收集梳理后,会同市区两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,对申报单位过往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,根据申报单位承诺在当年度文化消费季期间提供的惠民让利额度、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、净利润、净资产、在京纳税、文化产品和服务销售额,以及市级文化产业园区、特色文化空间、文化消费品牌榜、“网红打卡地”入围情况,对全市文化惠民、消费促进工作支持力度等,研究形成当年度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名单。
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后,对当年度促消费活动计划、惠民举措等进行细化完善,以书面承诺明确实施周期、优惠力度、投放渠道、参与方式等。通过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对合作单位名单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二条 文化消费季期间,合作单位需按计划开展文化消费促进活动,依托线上线下渠道,通过折扣让利、自主发放消费补贴等方式,向在京消费者推出惠民举措,扩大文化消费规模,提升文化消费质量。合作期间,需在显著位置标注“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合作单位”“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”字样。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单位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三条 文化消费季结束后,合作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活动成效证明资料。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核对销售系统、调阅财务资料、查询纳税情况等方式,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合规性、达标性等进行审计核查,根据合作单位承诺兑现情况及文化消费季期间实际惠民让利额度,形成建议支持名单。单一市场主体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(含),且不超过其实际惠民让利额度。
第十四条 建议支持名单经审定后,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期满无异议,按照支持名单进行资金拨付。
第五章 跟踪管理及信用评价
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、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管理,应接受市财政局、市审计局、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、检查和审计,并配合开展宣传、调研等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支持:
(一)列入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》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;
(二)纳入全市联合惩戒“黑名单”的;
(三)过去一年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重大处罚的;
(四)经市文资中心领导班子会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追回已拨经费,并取消市场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,涉嫌违法违纪的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;
(二)所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有违公序良俗;
(三)所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;
(四)有弄虚作假行为;
(五)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;
(六)项目申报、评审、验收等工作中有行贿行为;
(七)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。
第十八条 本政策与其他市级部门同类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。如市场主体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个支持领域,可自主选择其中一项申报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实施期限为3年。